可否扣除汽车销售公司装饰展厅的发票?
问:一家深圳注册公司代理服务机构的从事汽车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已获得了与新装修的汽车销售展厅中使用的服装材料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可以扣除进项税吗?
答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物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1)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利益或供个人消费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买和交付。(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购买。(3)货物或应纳税的非正常损失的成品和产品的购买。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己的消费品(5)本条第一至第四项中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于秘密和销售税的运输费用,免费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房地产销售和在建房地产。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动产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的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和装修均属在建房地产项目。
因此,上述公司用于装饰汽车展厅的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在建房地产,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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