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处于下列情况之一,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购销业务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
二、融资基金支付的利息超过或收取的利息低于无关公司之间可以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类似企业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收取费用;
四、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财产转移,定价不足或收取费用;
五、不使用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的其他情况。
如果纳税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处于上述情况之一,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
一、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应该以转售给无关的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遵循其他合理的方法。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则税务机关可以从发生业务往来的纳税年度开始。 10万元以上;经过税务机关的案头审核分析,预计纳税人上一年度与下属企业的往来业务有望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达到50万元以上。与上一纳税年度内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纳税人;纳税人未在上一年度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业务进行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业务年度报告的内容不真实的,不履行提供相关信息义务的义务。价格和标准之类的价格可以在发生业务交易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他们与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的相关价格,费用标准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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