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机制)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个网络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以合同形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要进一步了解公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必须了解其组织结构和主体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与国际惯例一致,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组成。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公司所有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运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股东表达公司意愿并行使投资者权力是公司的所有重大事务,例如更改公司议程,任命和罢免公共董事以及公司解散。由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计划,例如重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等,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起着领导作用。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选拔和聘用控制,并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关于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3。监事会。监事会是大多数国家股份制公司的法定和必要的监督机构。它是在股东大会的领导下的常设监督机构。它通常与董事会并排,并独立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行政系统的监督职能。设立监事会是为了确保公司的有序运作和正确的决策,确保领导者正确履行公职,防止滥用职权,危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管理人员。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和行政事务,并由董事会任命或解雇。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任,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以及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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