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除为购买的设备运费获得的特殊发票吗?
问:我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没有规定运费。我公司于2011年10月为设备付款,供应商还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在当月扣除。 2011年11月,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购销合同补充变更协议,规定应运输供应商的设备,由我公司支付运费。供应商为我们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吗?如果是,是设备运费还是设备名称?如果没有,供应商应该为我的公司开哪种类型的发票?
答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金额为纳税人从购买者那里购买商品或销售商品所收取的总价款和附加价款。服务,但不包括所征收的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述“价格附加费”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等。 ,以及从购买者处收集的收藏。关税,利润回报,激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全额赔偿金,收款,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金,保费,保费,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财产-价格收费。
支付给供应商的设备运输和装卸费是供应商出售的设备应税销售的一部分,并可按要求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设备运费”。 。”
但是,某些地方对此类发票的进项税额扣除有明确的规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处理。例如,《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刘[2000] 1号)第5条规定,所有非价格性支出和销售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货物应在同一增值税发票上开票如果扣除上述费用,则可以扣除;如果额外费用开票并与商品分开,则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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