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共同出资拖欠的连带责任是指公司成立后,其他股东对违约人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形成这种责任有四个规则:首先,前提是已经成立了公司。如果公司尚未成立,则公司不存在债权人,即公司不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共同的和若干应缴的出资。赔偿责任问题;第二,在未偿还出资额处于连续状态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安排其他股东减资或违约股东补足了出资额,则未偿还出资额不存在的,公司债权不能要求其他股东连带赔偿;第三,欠款额是连带责任限额。据说,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仅限于未偿还出资的本金和利息;第四,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在债务的前提下,如果公司能够偿还债务,则公司的债权人就不合规股东违反合同的情况不能要求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3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应针对该债权人提起诉讼。不能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应当要求公司股东和违约者承担连带责任,由人民承担股东对合同违约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公司其他股东的责任,享有此项权利;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他们有权向当事人追偿。拖欠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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