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号继续展览过程:
1、凡请求牌号继续展览注册的,每一个请求该当向牌号局交送《牌号继续展览注册请求书》1份,牌号图样5份,交回原《牌号注册证》。
2、营商标局核准后,将原《牌号注册证》加注发回,并给予公布。不适合《牌号法》相关规则的,牌号局不予核准,给予驳回。
3、对牌号驳回继续展览注册请求不平的,请求人不妨在收到驳回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驳回继续展览再审请求书》1份交送牌号政审委员会请求再审,同声附送原《牌号继续展览注册请求书》和《驳回报告书》。牌号政审委员会做出结果确定,书面报告请求人。结果确定核准继续展览注册的,交代牌号局处置。
《牌号法实行细目》第二十二条,请求牌号继续展览注册的,每一个请求该当向牌号局寄送《牌号继续展览注册请求书》一份,牌号图样五份,交回原《牌号注册证》。营商标局核准后,将原《牌号注册证》加注发回,并给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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