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坏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房地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作为销售额,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抵押房地产的定价应扣除总价和价外费用,并取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有效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方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房地产时,抵押房地产定价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让文件、业务账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让文件的其他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债权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书明号123、书明号123的授权和当地情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押房地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动词(verb的缩写)本公告所称抵押房地产和抵押资产,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抵押房地产和抵押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押房地产和抵押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所涉及的抵押房地产和抵押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并按上述规定应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可用于抵扣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退税。已处置房地产的买受人已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收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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