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局〔2018〕139号文件中有一句话:“企业法人可以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请总局给这句话一个明确的解释。即企业集团中母公司的名称中是否必须使用“集团”字样。
答:根据书名号123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执行。企业名称可以缩写。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其名称前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参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或者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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