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03010号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0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修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5部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修订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所称控烟,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
2.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烟草烟雾”修改为“烟草烟雾和电子烟排放”。
3.其他修改:
将第十六条中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修改为文化旅游部门,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交通部门,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罚;将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将文光影视修改为文化旅游,将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管,将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城管执法。删除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旅游”。
(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修订
4.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的项目代码作为建设项目全建设周期管理的统一标识。
6.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管理要求。
7.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对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新开工建设项目,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的工艺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8.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承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函询、风险提示等措施。
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本市建筑市场活动的协调监管机制。发展、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市场活动的协同监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当根据职责,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是资金执行审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
10.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物业服务费或”。
(5)《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修订
12.第十二条修改为:
计量检定机构用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执行测量仪器校准的机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003010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号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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