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个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性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行业或者业务特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名称时,应当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填海区等的名称。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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