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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叫红四方好不好

发表日期:2022-07-07 11:33:11

“一字差”搅动农资市场,谁的错?谁的诅咒?(深入的好文章)

今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商标无效案:“梦蓝”、“梦蓝”一词差异,前者商标被宣告无效!目前农资市场上类似本案的一字差商标很多,一字差品牌也很多,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在同一地区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一个词的农资商标,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由于消费者对这些类似的商标难以区分,导致消费者盲目购买,不仅影响了农民的正常消费,也影响了一些知名商标企业的市场和声誉。

面对这种情况

企业该如何面对

最近几天,

《中国农资》记者采访

相关企业及法律专家

“一字差”农业商标遍地开花!

是一个巧合吗?以美色骗取男人钱财的女人吗?

打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企名网,在国际同类商标分类第一类中,随机输入国内化肥商标,可以查询多个同类商标,大多数只有一个字的区别。记者以“红四强”商标为例发现,该商标与“四红”、“红遍”、“新红四强”、“甘红四强”、“走四强”等类似商标的区别,这些商标大多用于化肥行业。除了“四红”和“红四方”的申请人都是安徽红四方有限公司外,其他类似商标的申请人都是不同的公司和个人。

搜索“斯坦利”仍然会出现很多一个词的差异,比如“斯坦利”、“Spieli”和“绿色斯坦利”,它们属于不同的公司。记者对“杨峰”“思特”等一线品牌进行搜索,也发现有不少商标有一字之差。

除了企名网发现商标之间有不少差异外,记者在随机采访中,不少农业从业者也反映出了一点不同性质的化肥商标在市场上随处可见,而且这些商标不属于同一厂家。安徽盐红四方化肥有限公司市场部长胡超告诉记者:“现在市场上伴随红色四方品牌肥料的现象经常存在,取名为‘绿色四方’、‘风四方’等。”河南省开封市赞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任李占勇表示,当地市场上有很多类似“三环”的商标,所以农民在购买化肥时不知道盐田化生产的是哪一种肥料。记者在企名网站搜索国际分类第一类的三环商标时,相似商标总数为150个。贵州省纳雍县东地乡的经销商龙福(音)说,当地市场上经常出现类似的品牌,只是差一个字而已。“在当地市场,‘阳丰’和‘阳阳’化肥只是一个很常见的词,主要是低端品牌,以便与大品牌搞好关系,”他说。除了中国本土企业存在一字差的现象外,国外品牌通过翻译进入中国后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化肥行业中,类似商标的存在已经不是一个小群体,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类似的商标给行业带来了什么?困扰?无奈?

事实上,类似商标的存在,尤其是一字之差的商标的存在,会让行业从业者感到不安,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行业发展的公平性。

就红场商标而言,类似的商标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胡晓炼表示:“大多数大型化肥企业现在选择在其他地方建厂,而非法生产商则通过口口相传,谎称他们的工厂是红场在当地建厂的。”湖北四合被称为湖北一厂,平时在口头宣传说自己是红盐四合控股。它的销售具有地域特点,不走流通渠道,即从厂家直接卖到老百姓手中。农民们很难用肉眼看到少施的一两个肥料。”

贵州开磷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中华对这一现象表示不满。他认为这种现象很普遍,给企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但企业不是在这类问题上,除了法律程序外,别无选择。法律诉讼会给企业增加无形成本。

这种对市场公平的影响不仅影响到生产企业,也影响到经销商的利益。山东滕州市明扬农资有限公司王彦伟认为:“人们只是低头播种,根本无法区分同类品牌的普及程度,所以同类品牌的化肥误导农民非常严重。”正规经销商认为大牌化肥贵有贵的理由,质量好,而小厂生产的化肥有自己的价格优势,也无可挑剔,但如果故意使用类似商标,愚弄老百姓,那正规经销商坚决不同意。”

山东省烟台市爱农农资有限公司的洪磊说,类似的商标也给执法带来了困难。“一些品牌确实在工商部门注册了真实的商标,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他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严格检查商标注册。”

隆福认为,由于相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农民,所以要求经销商诚信经营,告诉农民不同品牌的区别,让农民更理性的选择。

“一词差异”算不算商标侵权?

原则是什么?

从以上厂商的观点可以看出,目前同类品牌给市场带来的是歧视困难、执法困难、误导农民等消费弊端,甚至有些品牌被怀疑与大品牌为伴。那么,相似商标的存在到底是否存在呢?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有关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权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对驰名商标请求保护。因此,当市场上同类商标较多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山东省德恒(德州)办公室农业法专家李保兴说:“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更有主动性。商标局对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保护措施有限。”

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是一个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可能会导致混乱,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江苏诺律师事务所范国民认为,类似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存在侵权行为。“商标侵权发生在一个演员,没有商标所有者许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或阻止商标所有者使用他的注册商标和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他说。

对于翻译商标,樊国民说:“中文翻译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是音译,没有标准的答案,没有唯一的对应。”我国采用注册优先原则来保护商标。一旦一个商标注册成功,其他商标需要注册。

李保兴表示,商标具有“先用先注册”的原则,先用先注册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他说:“如果一个商标是先注册的,它将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果一个商标不是先注册的,而是先使用的,它也将在一定条件下受到保护。”《商标法》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不得对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这一条款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和利益。以行业外的例子为证,辣椒酱品牌中有“老干妈”和“老干爹”两个相似的品牌。据了解,为了避免他们的主要品牌“老干妈”造成干扰,同时为了防止消费者困惑的主要品牌,老干妈开始第一强,大量的防御性商标注册,将“老干爹”,“老养母”,“老爸”,和“教子”,“孩子们”,“老阿姨”商标全部收入囊中。但老干达第二代继承人以“老干达商标使用时间为20世纪90年代”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终裁定“老干达”商标应归还原所有人是的,贵州老干爹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拥有“老干爹”商标使用权。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国家工商总局遵循了先用后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