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不需要特征批准,但需要通过开业记录。
以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20日内申请经营备案。
第八条开业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附件1)和《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以上表格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持填妥并盖章的备案表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10个以上座位租给单位作为职工固定班车的,须提供长租车租赁合同;租赁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所有,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应当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一致;
4.汽车租赁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和二级以上车况维修制度;
5.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三)举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再按程序重新审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对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备案合格的,核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扩展信息:
《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租赁车辆增加、更新、减少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或变更、注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后20日内填写《汽车租赁车辆编制》
案表连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一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在办理相应工商手续后,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注销备案。
参考浙江省政府-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