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标签、工作证、技术认证证书、职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证明工作状态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会计签字)、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现金发放可忽略不计);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工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离职,否则本文可操作性不强);
6.以自己的作品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站上发表关于自己事迹的报道;
7.本人代表公司签署的工作记录单、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
8.公司签署的岗位说明书、工资确认书、调岗通知、解约通知等;
9.公司或公司工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奖励、处罚通知书、工会会员证(甚至印有公司字样的保温杯等);
10.工作中的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的录音录像;
12.金融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被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保障部12号]
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备
有偿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
(四)出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用人单位对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有关凭证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