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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加筹什么意思

发表日期:2022-09-26 16:55:01

“养”公司得签合同,“愁”法务坏

作者:王杰

法律君始终认为,只要地球人都知道,只有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正常营业的公司才有资格在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但最近几天,遇到销售纠结,法务君不得不与对方约定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郑重声明项目金额较大,对公司极其重要。法制君再三解释,公司只能开展设立筹备工作,无法对外正式签订业务合同。但考虑到公司长远的业务发展和项目效益,困局着实让法制君担忧,后来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咨询了同行的法律事务部,给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和分享。

公司签约暗藏哪些风险

筹公司是指在公司名称后加上“(筹)”二字,一般该名称是前期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表示该公司正在筹建,只能从事与其筹建有关的活动,通常包括设立机构、租用活动或办公场所、购买必要的办公用品以及营业前采购必要的制度和物品等,除此之外,不得开展主要经营活动。因此,如果以募集公司的名义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很可能会因为主体不合格而被判定无效,对方也可能因此遭受损失。因此,法务在日常合同审查中一般禁止以募集公司名义直接签订合同。筹建完成后,拟募集公司已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需行业监管部门专项许可),营业执照上明确载明经营范围。只有依法取得公章后,才能正式对外营业,才有资格、有资格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

与公司签订合同筹集资金的法律要求

目前,实践中可以引用主要是民法典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作为与合同对方谈判协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创始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受法律的

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发起人有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司正常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公司未设立的,由发起人股东承担责任。简言之,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放心,这种责任总是有保障的;二是发起人股东为了正式成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此法律规定对方可以请求发起人股东或者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以有效保护合同对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并得到进一步确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还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规避募资公司的签约风险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但考虑到公司仅具备筹建这一基本属性,法务在实际指导签约过程中仍需采取一系列风控措施。

以法务官实际办理的案件为例,法务官为销售人员提供的解决方案是:以融资公司为合同一方,签字地点由发起人(即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续融资公司正式成立并取得公章后,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应当采取以下风险规避措施:

首先,要求募集公司

合同另一方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1.提供工商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融资公司暂定名称),以证明融资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

2、提供工商核准登记文件、行业监管部门批复、公司章程编制等发起人股东出资比例的有效文件;

3.发起人股东为法人的,向签约代表提供法人授权的正式授权文件,并明确相应授权内容和授权期限。

其次,需要在与融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1.陈述签订合同的背景,明确备考公司签订的本合同内容仅为备考公司正常的经济活动,属于非正式的经营行为。采购的货物、设备或系统供制剂公司使用,取得正式营业执照或持有行业监管部门正式批文后方可投入营业。如有违反,发起人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明确募集公司未设立且不能正常开业的,发起人股东仍将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违约及赔偿责任;

3.发起人股东有两个的(法律事务的情况下为两个股东),应当明确其承担连带责任;

4.明确付款人、方式、时限和向谁开票,防止因付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而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最后,要在合同中明确,这个操作也要跟进,即公司取得正式营业执照,自己刻制公章后,打印在这个合同上,以达到确认这个合同内容的目的。

作者介绍

王杰摄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民商法)。曾在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科技上市公司从事法律工作十一年。他现在是一家金融科技上市公司的法务经理,长期从事合同审查工作。

法律诉讼、公司治理、劳动争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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