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局各处室: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6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营异常情况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或者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查检查等职责过程中,应当将经营异常情况企业的相关材料移交信用监管机构。需要责令企业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由信用监管机构统一办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登记管辖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委托给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纳入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五)未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责令其十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抽查或者核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的
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的方式联系企业,也可以通过邮寄专门函件的方式联系企业。邮寄至企业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后无人签收的,视为无法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两封邮件间隔不得少于十五天,不得超过三十天。
(五)企业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同一时期存在两种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可以针对不同情形统一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发现企业在不同时期存在两种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分别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非本部门管辖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实名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涉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线索的,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当自核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同时,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其他移送部门;核查不属实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理由和依据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部门。
对不属于其登记管辖范围的企业实名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一)核查核实。企业涉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办人员应当收集核实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证据,提出是否被列入的事实和依据。
(二)审核决定。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当经企业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经授权的信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审查时,应当作出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企业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应当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决定机关等内容,不同企业因同一情形、同一期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分批办理。作出决定后,另行作出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三)信息公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关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拆迁管理
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管辖范围发生变化时,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有争议,应当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补报未报告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以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