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可以申请:(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批或者拟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其他企业的设立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办理材料
包括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过程
1.申请人在网上向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发放网上预审通知书;初审未通过的,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材料和相关要求。
3.申请人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相关登记文件并签字或盖章,携带申请所需的全部图书材料到登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直接向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验收条件
,发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链接
无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处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包含本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
有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20)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提交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一并申请。
登记机关对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须先核准后登记的,应当在报批前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报批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十条广东网上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