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实际安置的每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5万元。(二)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收入与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购进货物(包括货物批发、零售),销售其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与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50%的单位。因此,2012年A公司累计实现销售额2000余万元,其中自产货物800万元,占增值税业务与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不足50%,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甲公司应调整业务,将自产货物占比提高到50以上。比如,将自产商品销售额提高到1200万元,销售外包业务降低到800万元,自产商品收入占比提高到60。超过50的,可适用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