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的批复
工商企业注字(2015)47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关于请示授权深圳市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深质委(2014)83号)及补充说明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请在深圳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改革的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简化名称登记程序。除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前置审批,申请人可以随企业设立登记一并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也可以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探索建立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登记机关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查询比对制度,依法制定并公示禁止、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则,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请人可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参照系统提示信息,确认拟使用的企业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规则,自主申报,并对申报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名称纠纷处理机制。通过立法途径探索创新名称纠纷处理机制,授权登记机关通过便捷高效的程序调解名称纠纷。对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登记机关根据裁定结果或者法院判决处理名称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不适宜企业名称更正措施。探索通过立法的途径
赋予登记机关事后强制更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特别措施。对登记机关认定不适当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定、判决结果应当更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将企业名称从企业名称库中删除,暂用企业登记号替代,并以登记号将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上述专项纠正措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