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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公司名字享受三包吗

发表日期:2022-10-08 09:30:16

        图中红圈表示汽车发动机故障灯常亮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板都是打着自己公司的名义买车,其实是在用自己的车,更别提办公用车了。“三包”是否适用于此类车辆?
        常州市民杨女士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花了120多万元的油电混动豪车频频抛锚。最重要的是,4S店负责人提到,“汽车三包”是针对家用车辆的,杨女士的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因此“汽车三包”不适用于自己。为此,她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求助!
        记者张斌
        求助市民
        花120多万买保时捷,两个月坏了四次
        “我的车买了两个月,坏了好多次!”1月6日,常州市民杨女士求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帮她维权。原来,她花120多万元买的混动保时捷卡宴,在短短两个多月内频繁抛锚4次!
        2020年10月,杨女士在武进区湖塘保时捷中心4S店购买了一辆卡宴。杨女士说,她10月28日提车,11月15日从常州开车到宁波时,车方向盘旁的显示屏突然出现黑屏。之后连续出现6次黑屏,每次持续5分钟。
        11月22日早上8时许,杨女士准备开车上班,发现车子电瓶没电了,车门打不开,机械也打不开。4S店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在场,通过外接电源充电启动,然后将车开到4S店进行了三天的保养。
        12月6日,该车出现发动机故障灯报警,车辆抖动。这一次,车子被送到4S店维修了4天。让杨女士没想到的是,12月9日,车子又出了故障,车灯不停报警。“一辆好新车三天就送到4S店,这是怎么回事?”杨女士气愤不已。她说,她和4S店沟通过几次,但都不顺利。
        今年1月6日
        周日,杨女士将车开到4S店。记者在现场看到,杨女士的车发动机故障灯还亮着。她告诉记者,她的车是混合动力车,2020年12月28日晚上充满电后就放在那里了。今年1月2日准备开车时,她发现只剩下一个电网,现在电充不上了。
        4S店回应
        车不在“还车”范围,拟“换车”未协商
        1月6日上午10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陪同车主杨女士来到常州保时捷中心4S店。保时捷CRM(客户关系管理)经理和售后服务经理接受了记者采访。
        两位负责人表示,杨女士车辆反映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常州保时捷中心4S店也不回避。以前的问题解决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车辆发动机故障灯一直亮着不能充电,也可以解决。一个设备出现故障烧毁了,更换它就能解决问题。
        两位负责人还表示,国家有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对更换或退货有明确条件。不过,它针对的是家用汽车。杨女士的车是以该公司名义购买的,不适用“汽车三包”。即使按照“汽车三包”规定,杨女士的车也不符合更换或退货的条件。
        “考虑到杨女士的车确实是新车,存在各种问题,4S店当时也提出换车。但双方一直没有协商,原因是车型和费用无法达成共识。”据两位负责人介绍,。
        “杨女士的车现在开了7000多公里,按照一项折旧费,从换车的角度来看,4S店目前能给出的最大优惠是93万回购,购置税由4S店代偿,部分能拆下来的车装修供应杨女士。”两位负责人表示,杨女士购买汽车4S店时有活动。裸车的价格当时是一万多。一套算下来,换车费用约1万元,包括贴纸
        膜和一个PSP维护包。因此,他们觉得4S店解决这个问题是有诚意的。但杨女士觉得羊毛出在羊身上,担心4S店在换车时加价,自己无法接受。
        初步共识
        4S店再次维修
        额外补偿2万元消费券
        最终,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的努力沟通下,双方达成初步共识。杨女士选择再次信任4S店,更换了OCB高压充电器装置。4S店帮杨女士在充电桩上又安装了一个稳压器。4S店表示,他们对产品有信心,经过这次维修,应该不会再出现故障。在此基础上,给予杨女士4年不限公里质保期,即延长一年质保期,不限公里。此外,还将补偿2万元代金券一张。
        公司购买车辆是否适用“三包”
        观点1:
        公司车辆不适用“汽车三包”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否真如4S店所说,企业购车不属于“三包”范畴?江苏省申陶办丁毅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汽车三包政策”,针对的是消费者为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乘用车。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为生产、公务购置的汽车,不纳入汽车三包范围。
        那么企业买车算不算“消费者”呢?对此,丁毅表示,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对于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绝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消费者仅限于社会成员个体,反对将单位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他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只有少数学者认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应仅限于社会成员个人,还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他认为
        该单位不属于消费者。虽然单位可以订立买卖合同接受某种商品,也可以订立服务合同接受某种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也不能直接接受某种服务。单位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和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是最终的消费者。
        观点二:
        你不能以公司的名义买车
        4S店降低质保要求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板为了抵税,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买车,但实际上都是自己在用,并不是办公用的。这样的车辆本身是非营运车辆,甚至不是办公用车,所以不能简单地看车辆只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所以不适用“三包”的问题。是不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仅仅因为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4S店就不需要承担退换货责任?“江苏苏源办王进认为,'车辆三包政策‘中的条款,在明确车辆存在什么问题的情况下,可以退换货,这一规定本身就是针对有质量问题的车辆,而不是针对个人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