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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美拉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08 12:21:21

        今日(8月4日)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对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班美拉”特大传销案,
        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侦查卷宗550余卷
        判处19名被告人
        涉及会员3万余人
        涉案金额43亿余元
        发作部位
        法院判决
        被告人于某荣等19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于某宇犯数罪,何某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亿余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余某荣、管某荣策划,亚洲斑美拉美容健康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广州斑美拉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斑美拉用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并以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荣喜”商标,推出“荣喜排毒包”“荣喜护肤包”等传销相关企业。
        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于某荣、毕某成以上述企业为平台,以销售“荣喜排毒包”“荣喜护肤包”等美容产品为由,建立起添加会员、拉人头、发展级下线,层层限制购买数量为代理,通过上下线购买产品获取提成报酬的传销团伙,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对于各级代理的资质,芭美拉公司规定,从高到低分为特约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普通会员五个级别。新入局者购买一套美容产品(9800元)成为普通会员。要成为超级代理商到三级代理商,他们必须支付1500000元到45000元购买产品。班美拉公司规定了“零售获利”“批发差价”“感恩提成”三种获利方式。
        由被告人于某荣、毕某成领导、管理的班美拉公司及一系列相关企业,在整个传销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其家庭成员余某乙、余某玉、余某伟、秦某军、唐某山负责传销体系中重点部门的管理,构成家族式传销体系。余某荣除了给家属优厚的工资外,还在2018年春节期间送给余某乙、余某连、余某玉、余某伟用于购房、购车的巨款。班美拉在桂林的办事处设立了财务部、申报部、客服部、财会部,在广州设立了物流部和仓库。
        斑美拉公司一方面要求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夸大宣传斑美拉产品的美容功效,不断展示各地招商会的火热场面,展示高级别代理商获得巨额现金回报,展示出国旅游等奖励,展示购买房产、豪车、奢侈品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吸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截至2018年10月9日,余某荣、管某成传销活动已发展至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38671人,24个层级。2018年8月1日至9月30日,经营金额https://www.zhucesz.com/万元,二人在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共计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其余在案参与传销的被告人,经营金额19亿元至10万元不等,非法获利7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申请以被告人何某松名义在广西成立某子农业公司结案。2018年8月20日,何某松明知管某成转入其账户的1200万元为非法利益,仍帮助管某成将该1200万元转入广西某子农业公司投资。
        2018年10月9日,玉林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余某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侦查。于某宇被传唤时,将其岳母陆某扣押
        一张以袁梅名义开立的桂林银行卡。因怀孕,余某玉当日被取保候审。余某玉、卢某梅到桂林银行挂失该卡,补办了银行卡。2018年10月10日至12日,二人先后从银行卡账户转入资金共计https://www.zhucesz.com/万元,该款项属于余某玉、余某伟经营班美拉公司物流部的收入。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某荣、毕某成、余某伟等人以销售商品名义组织、领导,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何某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转让投资,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于春雨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还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该案参与人员120余人,数额250余万元,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法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余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该传销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荣、毕某成、于某伟、于某乙、于某玉、秦某军、唐某山、梁某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罪行予以惩处。梁飞龙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本院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告人何某华、劳某、何某、石某凡、蒋某华、王某、张某苗、李某利、冉某翠、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
        经司法机关传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属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华、劳某、何某、石某凡、蒋某华、王某、张某苗、李某利、冉某翠、何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决定对劳某、何某、石某凡、蒋某华、王某、张某苗、李某利、冉某翠、周某减轻处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依照刑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发布会//
        案件宣判当天,玉州区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副院长邱耀辉向社会介绍了“班美拉”特大传销案的审理情况。这起特大传销案是玉州区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最大一起传销犯罪案件。该案侦查卷宗550余卷,判决19名被告人、25名辩护人参加庭审辩护,涉及成员3万余人,涉案金额43亿余元。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正一方风气,玉州区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严惩传销组织。为确保庭审质量,庭长高度重视,靠前指挥,积极协调,选派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分管副院长、刑庭庭长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指导;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数十个问题进行了认真评议。本案判决书10万余字,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判决依据充分。该案的圆满审结,有力打击了非法传销活动,优化了社会风气,树立了正气,维护了社会经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