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单位公章损毁、丢失、被盗的,除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必须尽快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挽回损失;一方面,尽快办理手续,尽快补办新印章,不耽误正常工作。
法律法规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口本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口本号牌,或者变造船舶发动机号的。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2011年2月1日起生效。
原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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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称,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关于明确套印财务专用章发票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32号
2011年3月29日发布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取消了发票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考虑到新办法实施前,部分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的发票上存在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情况,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办法实施前,已在发票上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在新办法实施后开具的,发票专用章必须在发票上补盖。
二、新办法实施后,已向消费者或缴费人开具仅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而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消费者或者缴费人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开具人应当补盖发票专用章。
参考百度百科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