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不含省、地区名称的条件
公司名称不得添加省、地区名称的条件。
第1条。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需要依法登记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
第3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向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使用,处理企业名称纠纷,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4条。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的《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体系。
第5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的企业名称数据库。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称库,具体情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6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第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的,不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名称应当与企业住所地的市级行政区划或者省级行政区划合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9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括号可以放在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第10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是
词、词或其组合。具有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用语,具有地名、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含义,公众可以清楚识别。如果他们不认为与地名、经营范围有具体关联,可以作为店名或者店名的组成部分。
第11条。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第12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相一致。为体现其经营特点,企业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行业限定词,在企业名称中不作为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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