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化的特定标志,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公司名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L。它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志。2.禁止冒用。非公司企业不得冒用“公司”字样。3.排他性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家公司可以使用特定的、注册的名称。禁止业务相近的公司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称,是保护工业产权、防止不正当竞争、防范商业欺诈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条例》规定的名称专有范围相当有限,即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一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4.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和登记的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设立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对公司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应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经审批。对于其他公司,公司名称登记一般应当与公司开业登记同时进行。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1。公司类型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内外部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来保证交易的安全。2.公司所在地名称,即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和管辖范围。但外商投资公司、“历史悠久、品牌知名的企业”以及全国性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3.公司的行业特点或业务类型,即从公司名称应显示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行业性质。4.具体名称(商号)是公司名称中唯一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内容,也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具体标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如下: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和国家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5.汉语拼音字母(用于外文姓名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如下:1.只有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能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2.只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名称中才能使用“总”字;3.只有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使用投资者名称作为企业名称;4.以“发展”、“实业”、“开发”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应当有三个以上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登记的程序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有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请审批的事项,在报请审批前对公司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请审批。需要在设立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未经行政机关许可不能设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希望进入许可证制度管制下行业的公司;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控制下的企业重组的公司,如大型国有企业重组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