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不当的企业名称将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有权对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提出争议,上级登记机关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
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是指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注册的企业名称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在使用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恰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
为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在使用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
企业在注册名称时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使用包括驰名商标名称、知名企业名称在内的字号,也不得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使已经注册使用,也可能被投诉纠正。
二、企业名称登记应注意什么
在现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下,除行政区划不同外,允许不同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具有相同的内容(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企业名称不会冲突。但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广为人知,而另一个仅有不同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登记,就有可能让公众误以为后者与前者有关联,从而损害前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可能性与前者在相关公众中的受欢迎程度有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的人员不可能掌握每一个企业名称在各行各业、各地区的知名程度,也不可能为核定企业名称的判断列出一份完整的使用中必然引起公众误解的条件清单。因此,如果出现上述误解,即使后者的企业名称是合法善意取得的,也应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以启动为目的,将后者认定为不适合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并予以更正。为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在使用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
企业在注册名称时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使用包括驰名商标名称、知名企业名称在内的字号,也不得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使已经注册使用,也可能被投诉纠正。
有的企业不理解登记机关更正其不恰当的企业名称,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了,再变更名称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事实上,只要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企业名称登记,不存在失职渎职和故意试探,就不承担对核准的不适当企业名称的更正责任。
以上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对于登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对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企名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