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一人公司
“本文导读”公司法设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一人公司独特的组建模式,更容易出现法人人格混淆的问题。否认一人公司法人资格诉讼中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能否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
“法律咨询”陈先生咨询:我是一家煤炭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主要销售褐煤、烟煤、无烟煤等类型。A公司负责人钱先生通过中介介绍找到我们,希望购买300万元的煤炭。由于这是第一次合作,为谨慎起见,请钱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预付100万元,剩余200万元年底付清。
钱先生欣然同意,我煤炭公司与钱先生的a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协议签订时,a公司向我们支付了100万元。我当时就觉得钱先生对这笔生意很高兴,也很满意。
到了年底,我打电话给钱先生要剩下的200万元,钱先生说现在市场环境不太理想。我希望我会给你一段时间的恩典。我以后再谈。我想是朋友介绍的客户,就没多想。后来电话联系钱先生时,钱先生显然开始不耐烦了。他常常拿起电话好几次,说几句话就挂断了。感觉情况不太理想,就向中间商朋友了解情况。朋友告诉我,钱先生最近在一次投资中失败了,他一定是在策划行骗。
查询了钱先生所在的A公司,发现钱先生是A公司唯一的股东,经与朋友进一步了解,朋友称钱先生为逃避债务和税务管理,用个人银行卡支付工资和支付往来款,钱先生从新买的房子里出钱。
我很生气,觉得钱先生一开始大概是陷害了我。多次催收未果,起诉A公司和钱先生
我去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A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
为证明使用钱先生个人账户的目的,还向法院申请对钱先生个人账户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钱先生个人账户不仅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还用于其家庭的部分支出。开庭时,钱先生只说了自己的难处,只字未提还款,并反复强调公司欠款与他无关。法院要求钱先生出示公司资产和其资产独立性的证据。钱先生只出示了几张盖有公司印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却拿不出审计报告。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A公司和钱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点评”陈某、甲公司作为一人公司,与钱先生的财产相混淆,甲公司与钱先生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理论学习”一人公司又称个人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的公司。目前,我国《公司法》将一人公司限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一人公司出资主体单一,股东只有一人;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四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为一人公司拥有独立的资产和独立的名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特别是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资产独立承担对外事务
业务经营产生的所有债务。我国法律承认一人公司独立于股东承担责任,但有一个重要前提。一人公司股东必须尊重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只有一人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与一人公司完全分离,才能承认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
一人公司人格独立意味着可以避免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意味着该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可以直接行使管理权和人事权,公司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制约。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无法了解公司内部运作情况,与非一人公司相比,风险大大增加。我国法律严格限制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如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在一人股东;股东一方必须提供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最重要的是经审计的财务会计信息。
根据本案,A公司欠陈某200万元,到期不能偿还,A公司无履行能力。甲公司为一人公司,钱先生为唯一股东,该财产在法律上构成混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钱先生个人账户与甲公司账户混淆,钱先生个人账户既作为甲公司经营账户,又作为其个人消费,账户严重混淆;二是钱先生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主张其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证明钱先生只提供了A公司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和经相关部门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以证明钱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甲公司与钱先生财产混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一人公司,不起诉股东。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您发现
股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混淆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以及法人资格否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人公司股东容易被认定为与公司财产相混淆。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股东和公司在财务方面一定要严格区分,尤其要避免共用一个账本、共用一个银行账号;
第二,区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业务。比如,个人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实际由公司履行;
三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管理机构的混淆,如共用一个电话、一个网站、一个邮箱;
第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