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与公司负责人协商,更正合同中的合同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持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