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因老板喜好或品牌发展需要,需要对公司名称进行相应调整,但变更后并没有完结,还需要到工商局进行相关变更登记。那么,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小编就自己的办理经验为大家总结了所需材料。
办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及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登记机关出具的全套登记表等材料。
6.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名。上述需要股东签字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注册资本变更:
提交具有相关内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住所变更:
提交自有物业
搜查令副本;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出租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四)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
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五)公司类型变更:
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书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六)营业期限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副本。
(七)股东或者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表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证明、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股东变更: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凭证、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股东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