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公司故意“搭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
人民法院报作者:陶晨陈政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搜索关键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人宣判后已自动履行判决,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成立的原告宏鑫公司与2017年成立的被告欧A公司均为株洲区域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换热器、冷凝器设备等换热设备。2009年,原告宏信公司在第11类换热设备和冷凝器设备上申请注册与其企业同名的“宏信”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经过推广,宏信品牌在换热设备、冷凝器设备等领域有了一定知名度,相关业务遍布全国。宏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在业内也广为人知。
2020年7月21日,宏信公司发现登录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主“360搜索”,在搜索栏输入“株洲宏信”“株洲宏信实业”“株洲宏信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搜索结果中会显示“湖南欧A换热实业”“湖南欧A换热实业有限公司”,点击进入被告欧A公司官方网站。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核实,欧A公司以其注册账号在系统后台将搜索关键词设置为“株洲宏信”“株洲宏信实业”“株洲宏信实业有限公司”。经协调,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关键词下线。
为维护自身权益,宏信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宏鑫公司与被告欧A公司主营业务基本重叠,存在竞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导致人们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欧A公司以“株洲宏信”“株洲宏信实业”“株洲宏信实业公司”为搜索关键词,结果分别指向“湖南欧A换热实业”“湖南欧A换热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官方网站。相关公众可能误以为欧A公司销售的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鸿鑫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结合原、被告同行业竞争,均在株洲地区,市场竞争激烈,被告对原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有一定认识,主观上具有搭车的故意,以及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被告欧a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法官陈述
企业名称影响力的确定不是基于所有消费者的认知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企业名称是公司、企业法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名称。在网站搜索引擎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实际上是利用他人企业知名度达到宣传推广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场竞争是开放的、激烈的,市场竞争行为也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得到保护。经营者的混淆视听行为极易造成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相关公众的误解,不仅可能损害诚信经营者的商业信誉,还可能不当减少诚信经营者的沟通
改变机会,增加侵权人的交易机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识别,并不是基于所有消费者的认知。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向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范围应结合企业经营范围、行业竞争方向、商品消费者受众等因素进行判断。营业时间、行业竞争力、消费者范围、商标是否与企业名称相结合等,都可以作为判断企业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因素。上述因素也是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的重要依据。
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利用互联网进行竞争已经成为许多运营商的选择。但经营者在追求先进性、多样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公平性、正当性,诚信经营,避免出现攀附他人商誉、造成市场混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