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利基分享了一个信用卡诈骗案。今天,小众与大家分享的也是一起与信用卡相关的案例--名誉权纠纷案。
赵某(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被告)曲靖市开发区支行办理信用卡。因被告在过程中疏于管理,审查不严,致使他人冒用赵某(原告)的名义办理信用卡,还产生了逾期贷款的不良记录,致使赵某(原告)的名字被纳入不良征信系统,造成赵某(原告)个人信用受损、信用等级和信誉度降低,给赵某(原告)的经济和精神造成了极大损害。但赵某(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因此,原告信用不良记录的结果,根据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分析,是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而不是被告的行为所致。故法院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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