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广告法十六问
1.新法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有哪些要求?
答:新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功效和安全的断言或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疗效、安全性相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答: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功效和安全的断言或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职能的;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4)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新法对媒体以介绍卫生健康知识为名变相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有何规定?
答:新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卫生健康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4.新法对烟草广告有哪些规定?
答: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签发
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不得列入布迁、更名、招工通知。
5.新法对教育培训广告有哪些要求?
答: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学、考试合格、取得学位或者资格证书,或者明示或者默示具有教育培训效力的保证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
(三)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认证。
六、新法对投资促进等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宣传有哪些规定?
答: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责任等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认证。
7.新法对房地产广告有哪些规定?
答: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投资升值或回报的承诺;
(二)项目地点以项目到达特定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进行误导性宣传。
8.新法对种子广告有哪些规定?
答:新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养殖广告中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长势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的描述,应当真实、清晰、明了,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作出科学上无法证实的断言;
(二)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出保证承诺;
(四)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使用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和认证。
9.什么样的广告可以定义为虚假广告?
答: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一)该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查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商品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0.新法对广告中使用他人姓名或形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