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注册资本的概念、情形及认定注册资本是由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认缴,经有经验的资本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的资本。是企业法人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公司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实力,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实施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的注册资本不实,其实质是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不足。所谓注册资本不足,理论上是指公司注册时,股东认缴的资金或对象与公司的业务特点及应承担的风险明显不成比例。实践中,所谓注册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注册时,股东认缴的资金或者实物少于法定限额,或者注册资本或者实物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投入。实践中,虚假注册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虚假验资。比如,通过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成立“空壳”公司;二是实物出资价值被高估。由于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更容易对债权人造成较大伤害,影响交易安全。因此,每个国家对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都有最低限额,如法国为2万法郎,日本为10万日元。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上述规定是法定最低限度,如果低于这一限度,就不能成立公司。同时达到了最低限额,但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低于公司运营所需资金,笔者认为理论上也可以认定为注册资本不足。例如,在上海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司,资本金只有10万元,应认定其注册资本不足。当然,对此,一般需要确定股东是否根据公司章程认缴资金,以及资金是否符合公司设立时的公司自身业务这两点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综上,笔者认为,根据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新规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判断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一是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二是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三是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20%的;四是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出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缴纳出资的期限应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应在五年内);五是公司注册资本明显未达到公司业务应当达到的数额(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模仿国外的“口头抗辩”制度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