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间老师,!我公司每年都要委托礼品公司制作一批精美的笔、纸条等文具,上面印有我公司名称、logo、口号、企业愿景、产品介绍等,广泛赠送给客户和潜在客户。2019年生产各类礼品10万元,礼品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我公司处理为:借款:管理费用:10万借款:银行存款:10万。
方老师答疑解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一字一句,这些礼物应该算是销售。但如果研究其本质,无论是送礼企业还是收礼客户,都不会把它理解为礼物。送礼只是表面的表达,但本质是“宣传”,属于一种宣传成本。
对业务本质的分析往往比对税收政策的分析更重要。虽然这类赠与的赠与表面上形成了“物流”,即商品所有权从你公司转移到客户手中,但其实质是费用的消耗。与企业期望的宣传效果相比,客户获得的价值显著微不足道。形式是赠送,实质是宣传,是形式与实质不统一的涉税问题。
在实务中,会计人员最不愿意遇到的就是形式与实质不统一而产生的纳税问题。有会计人员甚至认为,一旦与税务人员形成纠纷,就可能陷入士遇兵、有理有据的泥潭,因此希望有一个统一的、非此即彼的标准。
不幸的是,这种情况没有标准。其实,能否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是区分普通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地方,也是检验一个税务师涉税基本能力的地方。
因此,稽查人员的判断是否正确,应结合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分析,如果笔、纸条等文具价值较低,发放的过程不是赠送的过程,而是宣传的过程,不存在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不应认定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反之亦然。
无论是宣传还是赠与,除了是否涉及增值
除了税收,还涉及是否代扣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在送礼时会借此打擦边球。比如,它不是普通的签字笔,而是镶嵌珠宝的金笔。如果不代扣产品,显然是巧立名目避税的行为。
究竟是宣传还是馈赠,正确把握并不难。具有正常思维和社会经验的人可以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其难的原因在于,企业倾向于认定为宣传,而税务人员倾向于认定为赠与。双方当事人的不信任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用证据来判断。
一般来说,被认定为宣传的理由如下。宣传效果非常明确,从宣传行为本身、受众、策划方案都可以发现。同样是送T恤,一是在不起眼的地方印上公司名称,二是图文并茂地展示整件T恤,后者当然是宣传,前者则涉嫌送礼。
宣传材料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这是最关键的因素。宣传资料所有权尚未转移的,不能视同销售预扣税款。所有权是否转移主要取决于企业在公示过程中的政策和合同。
宣传材料没有特定受众。比如,将宣传材料放在一个地方,让人随意取用,没有特定的收件人,但有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的宣传对象,这对否认是赠与行为非常有利。
宣传资料的使用价值相对较低,越贵重的物品,税务部门越有信心认定为赠品。当然,价值也与企业产品的价值有关。汽车销售商和电脑销售商在营销中发送的促销材料的价值肯定是不同的。
一些常见的宣传品,如DM单、精美的产品宣传手册、打开的花篮、铅笔、纸条、五颜六色的T恤、气球等,虽然有宣传效果,但本身的使用价值比较低,甚至观众自己也不认为是捐赠行为。在所谓赠与过程中,所有权不转移
,但损失和消费,所以这些行为几乎不被视为销售的风险。
谢谢你拿出来阅读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