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即股利),但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在全体股东同意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不得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实践中,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比如我和最近在网上走红的煎饼摊大妈(月入3万,你怎么能少一个鸡蛋)成立煎饼店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我出资9万元,煎饼摊大妈出资1万元。如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我和煎饼摊大妈的分配比例是9:1。但煎饼摊阿姨有人气、有手艺、有顾客,我只能做出让步。我们按特定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如1:1。
公司成立后,煎饼店大妈果然名不虚传。在她的精心经营下,我们煎饼店公司第一年就净赚了20万。按照我们刚才说的1:1的具体比例,我和煎饼摊阿姨各获得10万元的纯利润。跟煎饼摊阿姨应该怎么交个人所得税?
相信大多数金融工作者和企业家都能知道答案。也就是说,我和煎饼摊阿姨都需要按照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公司净利润(股息)×个人所得税税率20=2万元。和我一样,煎饼摊大妈10万元的公司净利润也要缴纳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刚才讲的例子,就是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时,最简单明了的税务处理。实践中,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特殊情形较多。例如,我们接下来要举的一个例子,有时也被一些纳税人用作避税的方法。
隔壁老王见我的煎饼店名气大,按捺不住,成功说服A公司(老王朋友开的公司)在我隔壁开煎饼店
某豆浆店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老王出资9万元,A公司出资1万元。因为煎饼和豆浆是早餐的绝配,顾客在我的煎饼店买煎饼时,自然会去隔壁老王的豆浆店再买一袋豆浆。我的煎饼店是老王的免费导流工具,所以我的生意好,老王的生意也不会差。第一年,他的豆浆店公司也净赚了20万元。
老王的豆浆店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我的煎饼店一样,都是9:1。假设老王的豆浆店不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而是像我的公司一样按照1:1的特定比例分配利润,我们来看看豆浆店公司两个股东的税负情况:
老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净利润(股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2万元;
另一股东甲公司从豆浆公司取得净利润10万元,属于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故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样对比,同样净利润20万元,我的煎饼店公司全体股东的所得税负担为4万元,而隔壁老王的豆浆店公司全体股东的所得税负担仅为2万元。究其原因,在于煎饼店公司与豆浆店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同。煎饼铺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自然人,豆浆铺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自然人老王和法人A公司。
老王是明白人,明白这个道理,我想到了一个避税的办法:由于甲公司从豆浆公司取得的净利润属于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尽量扩大对A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将老王自己应享有的公司净利润份额尽可能让渡给A公司股东。当老王需要动用临时转入某公司的这部分净利润时,可以以某公司名义支出资金。
比如刚才我们已经知道豆浆店公司按照特定的比例
利润按1:1分配,豆浆铺公司当年赚的20万元纯利润,由老王和A公司各分一半10万元。现在我们尽量把利润分配比例扩大到股东A,比如正式按照1:9的特定比例分配利润。表面上看,老王净赚2万元,股东a净赚18万元。
其实,老王应该获得10万元的净利润,但为了避税,老王通过扩大对股东a公司的分配比例,将豆浆店的8万元净利润转移给了a公司。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中豆浆店公司股东的税负:
老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表见净利润(股息)2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10000元;
另一家股东甲公司表面上从豆浆公司取得净利润18万元,属于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上述计算可知,在老王与股东A公司按照1:9的特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老王的个人所得税仅为1万元,相比实际1:1的分配比例节省了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原因是豆浆铺公司扩大了对股东A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
接下来,老王需要使用转入A公司的8万元净利润时,可以以A公司的名义支出。比如,老王需要购买一辆8万元的汽车,可以以a公司的名义付款,办理相关手续。这辆车实际上是交给老王使用的。有些企业家可能会问,A公司是汽车的名义所有人。万一老王与股东A公司发生法律纠纷,老王很可能吃亏!但如果A公司由老王实际控制,或者与老王关系密切(比如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老王的父母、妻儿),那么刚才提到的资产权属法律风险可能会降低到老王所接受的程度。
还有的企业家会问,对于不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税务机关有哪些反避税措施?
首先,对于非股东现实
国际资本出资分配企业利润的比例,特别是当股东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股东时如何征税,地方税务局对这一问题各级不清楚、不明确;
其次,对于我们刚才谈到的,通过扩大对法人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将自然人股东应分配的公司净利润转给企业法人股东,再以企业法人股东的名义列支自然人股东的费用,虽然税法有相应的反避税规定,比如税法规定,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以及用企业资金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实践中,在一些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难以认定。
综上,由于国家税收政策对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企业利润如何征税不明确、不清晰,采用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很可能会引起税企之间的纠纷。
作者梁
简介:企业湾高级财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