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军功章奖章简介
01八一勋章
八一勋章和奖章都是缎带。勋章无上挂,整体呈钝角五边形,各夹角之间有装饰图案。主体图案位于中间红圈,是闪亮的“八一”军徽,即嵌有“八一”字样的金边红五角星。
一级八一奖章全金;
二级八一勋章中间主图案,外圈五角为金色,夹角间装饰图案为银色;
三级八一勋章只有中间主图案为金色,其余均为银色。
勋章背面是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一勋章”班号的钢别针。此外,每枚奖牌均配有简章(简表),规格为10毫米×25毫米,红底黄杠,一级杠、二级杠、三级杠。
02独立自由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的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以上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
二级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及相当级别干部;
三等功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级别的干部。独立自由勋章的图案是一颗八角星,中间是红星照亮的延安宝塔山。其质地和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
每枚奖牌配有简章(简表),规格为10毫米×25毫米,绿底黄杠,一级杠、二级杠、三级杠。
03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无重大过失参加革命战争的人员。
解放勋章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勋章授予当时军级以上干部及相当于军级干部;
二级勋章授予当时师级及相当级别干部;
三等功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级别的干部。
04红星立功
名誉徽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奖章,是为了表彰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
红星功勋荣誉勋章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红星功勋奖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军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1965年5月21日前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以前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级红星功勋奖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1965年5月21日前未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1965年5月21日前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1965年5月22日后被降职、降职、免职,但1965年5月22日后被降职、降职、免职的军队离休干部。
独立勋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勋章,简称独立勋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军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胜利勋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奖章,简称胜利勋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军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以及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机关担任职务,但未继续在军队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
05英模奖章、功勋奖章
1979年英模奖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勋章是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人物的荣誉勋章,分为一级和二级。
授予权限:
从中间开始
被中央军委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誉称号)的个人,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誉称号)的个人,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
1979年功勋奖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奖章,又称军功章或功勋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领导机关授予在军事行动、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有功人员的荣誉徽章。
授予权限:
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个人,分别授予相应的立功奖章,其奖章由批准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下一级的单位负责人授予。
06英模奖章、功勋奖章
2011年度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授予2011年8月1日以后获得相应奖励的人员;7月30日前领奖的,不予补发、续发。纪念章颁发给2011年8月1日以后符合《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要求的人员。2011年7月31日前退出现役或身故、病故的,不予补发。
07国防服役奖章
国防勤务勋章分为金、银、铜三种;
授予对象:
国防勤务金质奖章授予服现役35年以上的官兵;银牌授予服现役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官兵;铜牌授予服现役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官兵。
08卫国戍边奖章
卫国戍边勋章用于表彰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官兵,分为金、银、铜三种。
资助条件:
对在一、二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四级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级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六级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满5年,
不满10年的,可授予铜牌。对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超过上述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的,可授予银牌或金牌。
09献身国防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