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处理准备期间取得的发票,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一般企业筹建初期,由于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结,尚未进行税务登记备案,因此,在筹建期间,无法以新公司名义取得发票。在筹备周期比较长的情况下,企业只能以出资人或举办者的名义取得发票。以股东名义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新公司列支?对于企业在筹建或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建费用,如何确认费用或摊销费用更有利?
首先,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企业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不少费用,但是,由于工商核准的营业执照还没有发放,因此,我们拿不到以我们即将成立的公司名义开的发票,往往是以投资人名义开的发票。这张以出资人名义的发票,能否在将来公司营业执照办好后,在公司收取费用?
国家没有具体文件,可参照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引用的企业筹建期间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的规定,新办企业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人或筹备组先行垫付,应付出资人或筹备组的税前扣除凭证符合业务惯例。因此,如果确认筹建费用真实,且与拟筹建的新企业有关,可凭应付投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意味着,如果企业处于筹建期,虽然出资人发生的费用与发票上的新建企业名称不一致,在实际划分中,很多财务人员可能会认为放在一起不会过关,但这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引给出了统一答案。只要符合我们的真实性原则,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虽然是以出资人名义取得的发票,或者是以筹建组名义取得的发票,都可以作为新企业的筹建期间
发生的费用处理。
那么,企业的筹建期有多长,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准备周期有长有短,按照常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是不一样的。
比如制造业企业,筹备期自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日起,厂房建成,需要采购的原材料全部采购到位,达到生产条件时,企业筹备期即结束。至于企业是否取得对外销售产品的收入,与筹备期没有明显联系。只要满足生产条件,企业筹备期就结束了。如果是服务型企业,比如咨询公司,只要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也可以认为筹备期已经结束。比如酒店、餐饮,只要装修齐全,就可以对外开放。也可以认为准备期已经结束,这是一种基于常识的判断方法,暂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此明确规定时间。这样一个间隔结束后,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到符合外商经营条件,这个期限短则可能一个月、两个月甚至三个月,长则可能一年、两年甚至三年。那么企业以后如何在税前扣除这期间发生的费用呢?
施工或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会计和税法可能不同,在会计上,作为当期管理费用,在税法上,不应在亏损年度作为一次性税前扣除,而应将这部分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开始对外经营时,要么在经营当年作为一次性成本扣除,要么在以后三年或三年以上分期摊销。这种差异存在于税法和会计之间。
企业是否选择在经营当年作为一次性成本费用扣除?还是在未来不少于三年的时间里进行摊销扣除?这就要求企业主或财务人员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做一个计划或一个计算。如果企业未来开始走出国门,
营期间,最初几年可能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以后摊销这类费用更有利,可以让企业前期的亏损不那么大。国家对一般企业亏损进行五年的弥补。如果企业第一年的亏损五年后还没有补回来,那么剩下的亏损就作废了,以后就没有办法补了。如果企业开始经营时实现盈利,那么在经营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有助于企业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何处理不同发票开具的发票,如何选择发票的使用方式,会对企业后期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需要财务人员有一个准确的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