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利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注册的国内企业在核准注册区域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根据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商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当人们提到企业名称保护时,指的是对商号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号不能简单等同于企业名称。
确定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子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传统民法观点,将企业名称权归入人身权范畴。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转让其名称。”这项规定在人身权部分,而不在知识产权部分。另一种是知识产权法的观点,因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一样,作为商业标识,与企业生产经营密不可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是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他人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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