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使用
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对于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
因此,企业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公司名称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公司全称,如“三联贸易公司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可简化,但须登记备案
如果使用“三联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宣传会带来不断推广和记忆上的困难,那么可以考虑简化企业名称,比如将“三联贸易有限公司”简化为公司商号“三联贸易有限公司”,但前提是对简化后的名称进行登记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使用名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企业使用简化名称,不应造成相关公众对简化名称相关标志的混淆和误解。
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将造成以下后果:行政处罚;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与他人知名企业相同或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三联贸易公司”简化后的企业名称是否已登记备案,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没有登记备案,简化使用“三联商贸公司”的企业名称既不规范,也有风险。
3.商号和在先权利
现实中经常遇到商号商标的侵权纠正
有的是企业名称使用违法不规范造成的,如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将合法企业名称不规范简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号等。
我国在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时,适用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在注册商标之前依法注册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及其简称。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有一定的诉讼期限。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使用发生冲突的,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受保护。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企业名称在工商注册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注册后的企业名称在与其他企业近似时就会陷入侵权的困境,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进而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