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禁限规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和有关业务核准。根据本规则,企业名称审核人员应当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相关禁止和限制条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甄别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参照本细则,建立健全比对申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主负责的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