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单位指南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第13号大项代码NH19C446小项代码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核准变更、延期和终止核准第二级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第三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签发的证书和批准文件名称;颁发的证书有效期与企业经营年限一致;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初步审查及法律效力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2009年第22条第六条审批条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不得外商独资并购的行业,不得导致外商持有中方需要控股或者相对控股企业的全部股份。该行业的企业并购后,仍由中方在企业中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禁止外商经营的行业,外商不得并购本行业企业。拟收购的境内企业原投资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申请材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除另有说明外,请准备两份正本送区经促局其他部门和市外经贸局。请另备《被合并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决议案》或《被合并境内有限公司股东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股东会决议》,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申请书、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经公证并依法认证的投资方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投资者须向自然人提供已办妥签证、入境手续或往来港澳居民的护照内地通行证无需公证认证。7、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2被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收购境内公司员工安置方案复印件11被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2并购各方应说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双方属于同一现实的国际控制人,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当事人不得利用信托、代或者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的13名新董事会、监事会名单及任命工商出具的境内公司登记资料14份,以及经工商局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补充章程2份、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15份、企业场所证明文件16份、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17份、规模、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相关许可文件一并提交。18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原内资企业债权债务的说明,股权并购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承继。19低于评估价转让的,应当提供低价转让说明。20环保部门意见及土地、节能、环保数据填表详见南海经贸网首页《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设立及变更提供补充资料的通知公告》。纯商业企业不涉及制造业的,无需提供https://www.zhucesz.com/ II。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资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公司章程独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申请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为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经公证并依法认证的投资方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1份。依法向当地公证处提供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需公证认证。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一份,被收购境内企业员工安置方案各一份,被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二份,11并购各方应当说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当事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披露,实际控制人还应当说明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当事人不得利用信托、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12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名单和聘书13工商出具的境内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4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15企业场所证明复印件16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许可的相关许可文件,如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一并提交。17.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原内资企业债权债务的说明,股权并购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承继。18.低于评估价转让的,应当提供低价转让说明。19环保部门意见及土地、节能、环保数据填表详见南海经贸网首页《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设立及变更提供补充资料的通知公告》。纯商业性企业不涉及制造的,无需提供httpwwwnhjmwgovcnqjmjtzgg2018823719231shtml备注。提交的复印件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签名。审批受理机构名称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审批受理机构地点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促进局窗口审批决定机关省外经贸厅商务部审批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向南海区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并向南海区经济促进局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时限在提交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咨询投诉机构咨询机构区政务服务中心经促局窗口投诉机构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南海区经促局86293691、8629380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备注填写时间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合并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境内企业在外国投资者并购资产中出售资产的,应当承担原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就拟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Z债权债务协议报审批机关。境内企业出售资产,应当在出资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的15日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者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场地证明包括租赁协议和无地上建筑物用地的有效《不动产权证》,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由街道规划建设办出具境内公司股权购买协议和增资协议。协议各方的身份包括协议签订时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等时间和地点。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应当载明境外投资者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拟设公司,被授权人是拟设公司,委托在公司成立后生效,也可以是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详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批流程:外商投资业务审批全部在网上进行。企业先登录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https://www.zhucesz.com/网上办事-外商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在线填报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