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信息办理工商注册的法律风险
I.导言
近年来,坐在家里“锅”从天上来的现象屡见不鲜。因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企业案件易发多发,部分地区出现爆发式增长。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对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实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这意味着,公司的登记、设立、变更不需要投资者、股东亲自到场。在操作层面,只需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此外,身份证管理制度不完善,也为身份证被冒用埋下了隐患。
二、指南
国家一直强调简化工商行政审批,旨在惠民利商,鼓励创业,便利企业经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加大司法救济和刑事处罚力度。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号)仍要求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要求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工商登记。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沟通工作,取得社会理解,争取司法尊重,引导被侵权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因“形式审查”登记导致败诉的,登记机关应当尊重并严格执行司法判决或裁定,不追究无过错登记人的责任。
显然,由于政策的倾斜,国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严格执行形式审查模式,并没有
强调需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实质性审查。可见,工商部门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审查被委托人是否取得了真实授权,也不承担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查责任,客观上导致了不少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虚假登记的情况。对何娟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纠纷案进行了分析,讲解了冒用身份信息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风险和疑点。
三。案例分析:何娟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且冒用人请求法院撤销准予企业登记设立行政行为的,法院虽认定工商局已尽到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义务,但以虚假申请材料为依据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25日,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京工上海注册企业许字(2013)第0486438号《准予设立登记(备案)通知书》,于当日对北京金鹏恒宇商务中心提交的企业申请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并将企业名称登记为北京金鹏恒宇商务中心。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何娟,注册资本600万元。
2006年7月,何某接到税务部门电话通知,称何某于2013年9月注册的名为北京金鹏恒宇商务中心的公司,因未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经营异常。经查询,他发现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成立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2006年11月15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4、一审海淀区法院判决撤销海淀
海淀工商分局对工商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海淀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北京金鹏恒宇商务中心于2013年9月25日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要求,但上述申请材料中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何某本人签名。因此,海淀工商分局虽已尽到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义务,但其以虚假申请材料为依据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北京金鹏恒宇商务中心于201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要求,海淀工商分局已尽到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义务。但鉴于上述申请材料中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何某本人签名,海淀工商分局基于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撤销被诉工商登记,并根据判决结果判令海淀工商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700元,并无不当。海淀工商分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风险:
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设立企业后,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面临以下风险:1。《公司法》规定,自然人只能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被冒用人想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就会受到限制,这会造成很大麻烦。2.在认缴注册公司制度下,如果欺诈人只是认缴设立公司而未将资金缴到位,且公司物业管理混乱,那么欺诈人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特殊情意
在此情形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可能导致不良信用记录、“高限”等风险。3.欺诈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会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欺诈人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5.分析;
1.被冒用人被冒用的知情认定?
认定被冒用人对冒用行为是否知情,是后期责任认定的关键。当事人是否知情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需要客观证据推定。因此,当事人需要证明其身份证遗失的时间先于涉案公司申请登记设立的时间。此外,身份证遗失后,当事人应及时挂失或报警,并保留好相关部门出具的纸质证明。如此一来,因证件遗失而产生的责任和纠纷就与己无关,将不必要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