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时,公司名称写错了,被拒绝了!法院命令银行付款!
背书时,背书人姓名错误,整个背书材料有瑕疵,银行拒绝付款。我该怎么办?
这是广大票据从业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最近,一个简易法庭审查了文件,这有利于每个人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
杭州a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薇、浙江航天信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成、浙江航天信事务所
被告
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华、河南升达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蓓,河南升达办事处实习。
索赔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银行票据受偿请求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汇票。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必须支付对价,即支付票据双方认可的相应价款。
本案中,虽然原告在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中将“义乌市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写成“义务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但是,原告同时提供了与原杭州SD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杭州SD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杭州SD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和票据背面的便签说明签名是连续的。原告笔误虽使票据在背书的连续性上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不影响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实质性票据权利。故被告B银行应依法承兑涉案银行承兑汇票。
三是被告B银行辩称,原告主张涉案银行票据承兑权的法定途径是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的精神来看,该规定实质上是票据权利持有人主张权利的途径之一。权利人享有自由选择哪种方式和途径主张票据权利的权利,故对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银行兑付,逾期罚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银行承兑汇票10万元。
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B公司负担,回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