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不涉及贸易,就不能在公司名称中加上贸易一词。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投标条件及说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及文字: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参考资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