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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是一种恶意行为,不仅会侵犯合法姓名权利人的权利,还会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这种恶意行为属于非正常商标申请,是指一些人不当使用国家商标注册系统,在申请了大量注册商标后不使用,而是待价而沽,将其作为牟利的手段。当然,这种恶意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现行处理商标非正常注册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首批63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此次驳回的63件商标注册申请包括“火神山”、24件“雷神山”、3件“钟南山”、3件“方舱”等27件注册商标申请,涉及41名申请人,共计23个商标及服务类别,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该条关于“其他不利影响”的规定较为抽象,规范范围较广。从立法结构上看,该条款中的“其他不利影响”是一个“兜底”条款,对商标法中不能一一列举的不当行为进行了限制,这就赋予了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的审查人员和法院的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表示,恶意抢注可能涉嫌违法。在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阶段,此类商标一般不允许通过。即使侥幸注册成功,相关权利人也可以提起复议,甚至起诉法院要求更正。
事实上,名人被注册为商标是常有的事。
2012年,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身材正佳
中国运动服装企业乔丹体育公司被起诉,认为其系列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经过8年的诉讼,该案终于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商标管理局(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移除乔丹运动25类服装鞋帽袜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与图形”商标。法院认为,被诉裁定、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2012年6月6日,苏州夏石眼镜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1033155号屠呦呦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并于204年7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204年6月20日,商标被屠呦呦申请无效宣告
商标鉴定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屠呦呦为药剂师。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广泛的宣传报道,他已经在相关中国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的联系。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判决争议商标无效。
借助名人和新闻热点抢注商标的案例大量存在。女歌手布兰妮、篮球明星易建联、著名时装设计师乔治·阿玛尼、美国总统奥巴马等,都曾遭遇过名字被抢注的情况。
不难发现,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违法成本低,前期只需投入少量成本,后期往往就能获得巨额回报。
直接从商标局注册的个人,最低费用可能只需要300元。如果他们在中介机构注册,起拍价从几百元到1000多元不等,后期可能拿到1000万元之多。北京侯工程师于
2006年,花了一千块钱注册了“莫言醉”白酒商标。2012年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该商标被知名酒企以1000万元收购。
这种“低风险、高回报”的注册行为缺乏法律制裁,给胆大妄为者提供了一定的投机空间。
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破坏了国家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严重阻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要加大打压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改。修订后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商标法将更好地规范非正常商标注册行为。
其中,有两项修改将有助于防止申请商标注册前的恶意抢注行为。
一是“恶意不用于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二是商标代理机构应合理关注和审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还加大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处罚力度,即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行政处罚。惩罚机制的完善必然会提高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抢注行为人的恶意注册行为。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等商标的行为将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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