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名称与其经营范围有关。名称需包含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如果名称包含某些项目,经营项目不能与之冲突,但具体经营项目以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并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
条例共34条,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4条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5条
登记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第6条
允许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参考百度百科--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