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备案、核准、注销
设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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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为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下列登记业务须先履行网上填报流程,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说明:
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栏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栏目中的办理事项,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表”页面,按要求填写好相关表格,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未一次性补齐的,可先点击“保存”按钮,继续填写时再次登录,点击“修改”按钮,填写完毕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查询回复。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名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并加盖印章。
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前,如发现填报有误,可联系登记机关进行修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每次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两份
1.更名
(一)申请表(载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和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加盖国家徽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审批表》(编号:05,在填写修改说明时,应按新旧章程说明所有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五)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接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常大小正反面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自上次登记机关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起,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为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和财务状况,在网上填写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提取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五)审核结论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一并报送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的文件(加盖国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审批表》(编号:05,在填写修改说明时,所有修改内容均按新旧章程说明,附页加盖公章)
(五)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接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变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如为租赁,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住所,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5.启动资金变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启动资金证明(属于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于自有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提交说明)
初审通过后,履行验资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
1.印章式样
注:印章同时刻制归档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银行开户证明
注:以上第2、3、4项的复印件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负责人变更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网报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更申请表(编号:08)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均为正常尺寸复印件,一人一表
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新负责人的,应当对新负责人进行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时,新一届负责人应当全部备案
连任负责人需在简历末尾写下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届次、职务,每届一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