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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发生企业名称变化

发表日期:2022-10-15 23:03:09

        “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事由之一,原劳动部办公厅和一些地方法院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方定义的侧重点不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仍较为复杂。
        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为提高运营效率而调整战略和组织结构”“企业搬家”等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的变化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影响了单方终止合法性的判断。
        本文节选自用户单位单方终止检索专题。如需了解“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方面以及单方解除纠纷中9个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案,请盖章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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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的定义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是认定“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依据。它将“客观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发生不可抗力;二是造成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从本条含义看,在认定“客观情形”时,主要考察相关情形是否“使劳动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释》根据客观条件变化的原因进一步细化了“客观条件”的分类,即“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一)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2)用人单位原因,即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3)劳动者的原因,如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
        ,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且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四)客观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意义。“1
        一些地方高院还明确界定“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但与原劳动部办公厅上述规定不同的是,它不仅明确了“使劳动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要件,还强调了客观条件变化的不可预见性。例如,第十二条,第1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变化,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难以实现劳动合同目的。
        此外,也有观点与北京高院的上述规定类似,即强调不能归责、客观条件变化不可控等客观特征。该观点认为,“《劳动法》第26条第(3)款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源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时,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劳动合同成立所依据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2。
        同时,这一观点也“将‘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限定为用人单位外部环境发生自身无法改变或控制的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事实,而不是一般的经营状况不佳,更不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进行的管理方式的改变。
        2.共同感受
        形式识别
        (1)为提高运营效率,用人单位调整战略和组织结构
        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案中有的因原岗位或部门撤销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工会同意,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冯国庆与贝莱盛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浙民申58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1)贝莱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双方劳动合同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仍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向职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到6月23日,由于运营模式改革,贝乐胜公司决定解散测试开发部,并为冯国庆提供了RMA贝乐胜公司分析和NCM协调经理的职位。在书面征询工会意见的同时,向冯国庆告知新岗位、待遇标准、登记时间及逾期登记的后果,但冯国庆拒绝。贝莱盛公司认为已无法为冯国庆提供其他管理岗位,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于6月30日决定解除与冯国庆的劳动合同,并书面征求了工会意见。
        “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并无不当。冯国庆主张贝莱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难以成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新民与苏州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2015)苏申二民申字第02467号]
        “本院认为吴新民与席某
        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因西门子公司业务需要,为优化运营结构,提高效率,进行全球战略调整,实施提高生产率的瘦身计划(此计划又称冰山项目),经工会同意,撤销公司MD5部门,重组MD1部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
        但也有的情况是,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做出的自主业务调整,不客观,故不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邱丽红与参天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吉民再296号]
        “本案深田公司与邱丽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深田公司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根据咨询公司制定的方案,在调整组织架构时,撤销了邱丽红原东北大区经理职务。在参天公司提交的《关于提高参天中国运营效率及调整组织架构的说明》中,参天公司指出:“为提高参天中国运营效率,改变部分销售区域业绩不佳、资源浪费的客观情况……4月27日,董事会作出调整组织架构的决议(附件4),其中明确决定将东北大区、西北大区合并为双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