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命名规定
企业(公司)名称应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例如:广州乐业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字符以上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作为字号。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出资人姓名作为字号。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天皇”“社长”“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的内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注册资本300万以上可冠以“山东”,到驻地工商局办理名称登记。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在省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无需再到驻地工商局初审。具体情况要内部掌握。参考:更多信息请见企名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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