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分析
本案原告为个人,被告为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使用了甲的名称。原告因双方纠纷无法协议解决而拟起诉。
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原告找到了一家没有名称的公司。此时甲公司已更名为乙公司。摆在原告面前的难题是:原告应该起诉A还是B?如果A被起诉,则A已不存在;如果起诉乙,原告提供的证据与甲有关,但没有与乙姓名有关的证据。
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前,被告公司名称再次变更。被告主体是否需要变更?原告是否需要撤诉重新起诉?这是原告面临的另一个疑点。
公司名称变更给原告的诉讼带来了疑虑和困难。那么,被告
变更公司名称如何列明诉讼主体?
分析:
公司名称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公司名称变更还需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更名手续。对于同一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变更前的名称不存在,名称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应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
本案起诉前已发生名称变更,原告应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再次更名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被告更名的影响,但需要将更名信息告知法院,将被告变更为C。
很少有案件在起诉前和审判期间两次改名。写出来和大家分享。希望作者的短文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