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持有人和承担者,必须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公司的优质资产一旦转移,就失去了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转出公司和转入公司的资产成为一个对外承担责任的共同体,以其共同的资产对债权人负责。此外,根据民商事活动诚实信用、公平、不得滥用职权、交易安全等原则,公司应讲求诚信,依法行使权利,追求商业利益,不得行使欺诈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民商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民商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逃废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可以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表现
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设立空壳公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使公司无实资或者注册资本实际为零。公司股东不承担或承担与其收益完全不相适应的风险,直接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
(2)公司组建。公司不设董事会和股东会,也不设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和股东会由控股股东直接控制。又如,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名义股东或名义股东,受真实股东控制,利用骨架公司谋取自身利益。
(三)公司资本金明显不足。公司注册资本无法支撑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无法抵御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债权人承担额外风险。
(四)股东与公司或姊妹公司人格混淆。如人员交叉、交叉持股、业务混乱,经营场所、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相同,会计账簿混乱,外界很难区分股东与公司或姊妹公司的差异。
司法实践中会因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或外部损失
在承担巨额债务时,股东将具有经营价值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股东既不主动清算原公司,也不申请注销,原有的团队和财产在新公司“另起炉灶”,将债务全部留在原公司,这被归为上述第四种表现形式。然而,近年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已成为一种影响巨大的社会现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人格,欺诈转移企业资产,逃避银行债务,不仅造成银行不良资产大幅上升,危及金融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这种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与上述第四种形式仍有差异,例如新成立公司的营业地址、电话、银行账户等与原公司不同,因此在表面上需要与原公司拉开距离。因此,为了规范这类行为,有必要将这类利用公司逃废债的行为单独归类,并将滥用公司人格的主体扩大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的构成要件
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具有经营价值的资产,导致新公司与原公司人格混淆的,主要从组织、财产、业务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组织架构的转移。
公司是一个社会组织,它的运作是以人的结合为基础的。机构一旦转移,公司的意义也随之转移,容易导致财产和利益的转移和混淆。组织结构转移表现为新公司与原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混淆,工作人员特别是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的一线员工非正常解除和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特别是转让公司与其继任股东、经理人之间的流动,转让方不合理地将其优质人力资源转移给继任人,这就是转让方公司的改造,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财产转移。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对外责任的基础。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生产资料。
专利技术、资金等财产将导致公司丧失对外责任承担能力。但新公司为规避债权人撤销权追索权,表面上不会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原公司财产,往往以租赁、融资租赁等看似合法的方式取得原公司资产使用权,使原公司与新公司财产混为一谈。此外,如果新成立公司的自有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完全不匹配,新公司用于经营的资本也极有可能是原公司。两家公司以租赁、低价转让等方式将出让方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承继公司,足以隔离法院对该财产的执行,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业务转移,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上下游客户重合度高。实践中,转让方与接受方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差无几,使接受方可以在极短时间内承接转让方公司的主要或全部客户资源,使转让方丧失盈利能力,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利用平行公司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制度将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分离,将股东责任限定在出资范围内,避免公司经营风险对股东利益造成过度损害。此后,由于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应运而生。该制度否定了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命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制度的发展,“刺破公司面纱”发展了“三角刺破”和“反向刺破”理论。“三角穿刺”理论适用于关联公司人格混乱的情形。股东滥用对多家公司的控制权时,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利用多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一个或几个公司的利益,实现其控制权为控股权
东仔为了实现公司集团利益最大化,否认关联公司的独立地位,应其中一家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共同承担所负债务的责任。传统的“三角穿刺”需要形成三角关系,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一个共同的连接点,即在各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控股股东。如果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股东联系,如不存在共同控股股东,或者利用公司逃废债的主体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则适用任何“三角穿刺”理论。
(1)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立法者主要规制公司股东和董事,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是公司股东。然而,随着公司控制结构的日益复杂,公司治理实践偏离了公司法律制度设计者的治理设想,商人通过投资关系、控制权协议等各种安排与公司产生控制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已经超越了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的意志和行为来谋取自身利益。因此,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作为实际控制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成为现代商人应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新工具,其本质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无二致。传统“三角穿刺”中的控股股东主体也应随着形势的发展扩大为实际控制人。如果转让方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人员、财产、业务转让给承继方公司,使转让方公司名存实亡,债权实际上已经落空,并作为承继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新公司,继续为自己谋利。根据“三角穿刺”理论,转让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应先转移给实际控制人,再由实际空人转移给承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