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某公司向朱某采购熔喷布用于生产医用口罩,但双方未签订合同。该公司收货后发现产品不合格,且为无资质厂家生产,遂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法院将如何判决?2022年3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2020年4月,某公司向朱某采购熔喷布用于生产医用口罩,但双方未签订合同。该公司收货后发现产品不合格,且为无资质厂家生产,遂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法院将如何判决?2022年3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花61万元购买熔喷布用于生产口罩,收货后发现不合格
花61万元购买熔喷布用于生产口罩,收货后发现不合格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某公司向朱某转账61万元,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注明“每吨99-25-175”。一家公司反映,这一系列数字的含义是:重量1吨,过滤性99,每平方米重量25克,宽度175毫米。随后,朱某将某公司生产的熔喷布1吨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收货后检测认为过滤性不符合要求,要求朱某退货未果,遂诉至法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某公司向朱某转账61万元,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注明“每吨99-25-175”。一家公司反映,这一系列数字的含义是:重量1吨,过滤性99,每平方米重量25克,宽度175毫米。随后,朱某将某公司生产的熔喷布1吨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收货后检测认为过滤性不符合要求,要求朱某退货未果,遂诉至法院。
朱某辩称,买卖发生在疫情特殊时期,双方从未约定过滤性应达到99。某公司仅口头提到过滤性达到95,
不同意退货。
朱某辩称,买卖发生在疫情特殊时期,双方从未约定过滤性应达到99。某公司只是口头提到过滤性要达到95,不同意退货。
生产企业某公司表示,疫情发生,物资紧缺,公司一边生产熔喷布,一边申请资质。后来,该公司因政策暂停审批未能申报成功。熔喷布属于原材料,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故未注明生产厂家,也未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涉案熔喷布过滤性约90,为现场检验交易。
生产企业某公司表示,疫情发生,物资紧缺,公司一边生产熔喷布,一边申请资质。后来,该公司因政策暂停审批未能申报成功。熔喷布属于原材料,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故未注明生产厂家,也未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涉案熔喷布过滤性约90,为现场检验交易。
构成违约应赔偿,法院
构成违约应赔偿,法院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朱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汇款凭证上附言的过滤器达到99是某公司的单方行为,朱某不予认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质量要求不明确。但朱某承认,某公司提出过滤性要达到95,推定这是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而生产厂家某公司明确表示涉案熔喷布过滤性仅为90左右,明显不符合某公司及朱某对过滤性的质量要求。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朱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汇款凭证上附言的过滤器达到99是某公司的单方行为,朱某不予认可,双方订立合同时的质量要求不明确。但朱某承认,某公司提出过滤性要达到95,推定这是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而生产厂家某公司明确表示涉案熔喷布过滤性仅为90左右,明显不符合某公司及朱某对过滤性的质量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生产者生产、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厂名、地址。某公司认为其未取得熔喷布生产资质,生产的熔喷布未注明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朱某销售给某的熔喷布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法院审理后判决,朱某未向某公司交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秦淮法院判决支持某公司要求朱某退款的诉讼请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生产、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厂名、地址。某公司认为其未取得熔喷布生产资质,生产的熔喷布未注明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朱某销售给某的熔喷布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法院审理后判决,朱某未向某公司交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秦淮法院判决支持某公司要求朱某退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不能因为物资紧缺而降低标准
法官说:不能因为物资紧缺而降低标准
承办法官常乐介绍,本案属于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因销售发生在2020年4月,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就本案而言,首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单方在转账凭证上的附言不能证明是与朱某意思一致的共同约定,且附言内容不明确。将数字“99”解释为“可过滤性达到99”,系某公司单方解释,故本案不存在约定质量
标准。
承办法官常乐介绍,本案属于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因销售发生在2020年4月,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就本案而言,首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单方在转账凭证上的附言不能证明是与朱某意思一致的共同约定,且附言内容不清。将数字“99”解释为“可过滤性达到99”,系某公司单方解释,故本案不存在约定的质量标准。
从双方交易过程来看,朱某陈述与某公司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时,某公司已提出可过滤性应达到95,朱某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推定双方的过滤性标准至少为95。因此,在本案中,最终确定95的可过滤性为双方约定的适用质量标准。无论是某公司委托检测,还是生产厂家认为过滤性达不到质量标准,以及某公司提出的退货退款主张,均应予以支持。此外,除了对质量标准的直接约定、补充约定、推定约定外,买卖标的物通常还有一些国家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需要受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约束。